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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眉山市彭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眉彭市监处分〔2022〕222号)

发布日期: 2024-07-08 来源:岩棉板

  )中显现“产品的姓名:金属岩棉夹芯板,受检单位:眉山市彭山区恒源源建材经营部,出产单位:眉山市彭山区恒源源建材经营部,出产日期

  2022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查验查看陈说》(陈说书编号:AJCA122Z00297)对坐落眉山市彭山区观音大街观音铺社区3组的眉山市彭山区恒源源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查看。查看状况别离是1、在该建材经营部的出产车间和制品库房内未发现有出产日期/批号:2022年2月15日,类型标准:3000×960×50mm的金属岩棉夹芯板。2、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查看陈说》(陈说书编号:AJCA122Z00297)、《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查验定论奉告书》(编号:AJCA122Z00297)。3、当事人对《查验查看陈说》(陈说书编号:AJCA122Z00297)的查验定论未提出异议。

  为进一步打开查询,查清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查询,并于2022年4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问询查询。

  经查询,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出产90㎡类型标准为3000×960×50mm的金属岩棉夹芯板,出产成本价为52元/㎡。该批金属岩棉夹芯板别离于2022年3月11日由成都产品质量查验研讨有限责任公司抽取60㎡(30㎡备受检单位)样品,购样费为1650元;2022年4月15日因库存不行当事人将30㎡的备样和30㎡的库存以55元/㎡的价格出售出去。

  综上所述,出产日期/批号:2022年2月15日,类型标准:3000×960×50mm的金属岩棉夹芯板的货值金额为4950元,获利270元。

  根据一: 《营业执照》(92511403MAACE6YR61)复印件,经营部朱广明(320911XXXXXXXX3130)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根据;

  根据二:《查验查看陈说》(陈说书编号:AJCA122Z00297)、《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查验定论奉告书》(编号:AJCA122Z00 297)、《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出产不合格金属岩棉夹芯板的违法现实。

  当事人出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则。

  鉴于当事人活跃尽力合作查询、自动陈说违法现实,而且对已出厂的产品做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当事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的”规则,给予当事人从轻处分。

  当事人出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责令当事人中止出产、出售违法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分:

  二、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2475元),罚没算计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伍元整(¥2745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则,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交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将依法采纳下列办法(一)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若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请求复议,或许在六个月内根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