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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标识有限公司“合用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发布日期: 2024-02-06 来源:荣誉资质
该案例执法检查要点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定性要准确。合用场所,即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本案经调查,该单位是一家从事标识标牌设计、制作等业务的生产制造企业,使用性质集生产、办公、住宿等功能于一体。二是现场要取证。要对现场所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取证。本案涉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合用场所”和“采用易燃可燃聚氨酯硬质泡沫彩钢板隔断”,要对生产与居住“合用”以及“采用易燃可燃聚氨酯硬质泡沫彩钢板隔断”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取证。三是人数要核定。根据《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对单位做处罚时居住人数决定处罚额度,为此要核定人数。四是停产要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单位决定给予停产停业处罚时要对单位执行停产停业处罚情况做现场核查。
2021年5月25日,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江西某标识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楼违规设置员工宿舍,且采用易燃可燃聚氨酯硬质泡沫彩钢板隔断,共12间,约住15人,只有一个疏散楼梯,另一个用彩钢板封堵;二楼违规设置员工宿舍,共4间,住1人。经调查,该单位是一家从事标识标牌设计、制作等业务的生产制造企业,场所总体一层,局部三层,建筑面积6700.55平方米,使用性质集生产、办公、住宿等功能于一体,据统计,共有16人住宿。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一、针对三楼一疏散通道被封闭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5月27日前改正,该单位于2021年5月27日提出复查申请,大队消防监督人员于2021年5月28日对该单位做了复查,隐患已整改消除,复查合格。根据关于印发《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转作风优环境”行政告诫措施(试行)》的通知(洪消办〔2021〕73号)中关于:“初次违法短时间之内及时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不予处罚”之规定,已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告诫。以上事实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复查申请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行政告诫书》、视频录像及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明。二、针对该单位二、三楼违规设置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视频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10张等证据证明。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关于:“生产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地疏散不符合消防标准,且居住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和“居住人数在10人以上的,每增加5人,处罚金额增加1个梯次。”(罚款金额以5千元为1个梯次)之细化标准,因该单位共有16人住宿,为此,经集体议案,决定对江西某标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
本案执法过程中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案件来源多样化。目前,大队监督检查的依据主要为“双随机”系统抽查、举报投诉和开业检查。本案件来源于外单位来函,协助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当前上级反复强调“双随机”系统抽查并非监督检查主要是根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据多样化的背景下,本案件来源多样化特点显得具有一定代表性。二是处理结果差异化。本案中江西某标识有限公司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主要有:1、违规设置员工宿舍,且采用易燃可燃聚氨酯硬质泡沫彩钢板隔断;2、三楼只有一个疏散楼梯,另一个用彩钢板封堵。从危害后果来看,明显前者大于后者,也就决定了处理结果必定有差异,前者处理结果要重,后者处理结果要轻。结合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逐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支队出台了《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转作风优环境”行政告诫措施(试行)》,明确了针对“初次违法短时间之内及时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不予处罚”,遂对后者作出了行政告诫的处理,而对前者则依法依规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处理。通过这种差异化的处理,既使违法单位迅速落实整改,进而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又使违法单位受到了多种形式教育,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树立了消防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本案件处理结果差异化的特点显得具有一定代表性。三是集体议案全面化。根据集体议案要求,主要是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不是正确;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办案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等内容做讨论。本案中虽然最终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处罚,但过程中还涉及“不予处罚”情形,集体讨论中办案人员应当对“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不应当故意遗漏,而片面对应予处罚的情形进行说明,防止“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执法不廉等行为的发生,降低执法廉政风险。
本案对社会产生的法律意义:“合用场所”一般没有严格的防火分隔,消防设施不健全,管理混乱,若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非常严重危害。通过本案,让全社会认识到,消防救援部门对于类似“合用场所”这种严重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始至终保持着严执法、零容忍的高压执法态势,并不会因一味强调优化营商环境,而降低对严重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某一些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强化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同时,通过本案,也让全社会认识到,消防救援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出台相关措施,对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激发社会单位整改隐患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强化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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