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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银财税报】721期:近期税局解答的一些奇奇怪怪热点难点问题(下)
发布日期: 2024-03-28 来源:bob官方体育登录入口网址
原标题:【猎银财税报】721期:近期税局解答的一些奇奇怪怪热点难点问题(下)
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支付给客户单位一笔伙食费,用于外派员工在该单位就餐,是不是能够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时候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公司可以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支付给客户单位一笔伙食费,用于外派员工在该单位就餐,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扣除。
一般纳税人单位要买大米慰问困难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单位要买大米慰问困难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慰问外部困难户不属于集体福利,可以从无偿赠送角度考虑,对于无偿赠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对外赠送时,需要视同销售)。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是不是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因此,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自2022年3月1日起,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向电信购买流量充值卡,电信给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项目是增值电信服务,纳税人转售给客户,可以开具增值电信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该纳税人为单用途卡售卡企业,销售流量充值卡时,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收分类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该纳税人不属于单用途卡售卡企业,发生上述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该纳税人为单用途卡售卡企业,转售ETC充值卡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收分类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若该纳税人不属于单用途卡售卡企业,发生上述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取得不征收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时,不需要将该笔补贴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中。
房地产公司有两个开发项目,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需要分项目预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因此,房地产公司有两个开发项目,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需要分项目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因此,如果纳税人属于上述文件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税率的消费税,如果不属于上述超豪华小汽车,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企业是一家经营船舶燃料油混兑调和的企业,由于业务的需要从有资质的废矿物油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名称为:“燃料油(废矿物油)* 燃料油”销售给船舶运输企业使用,上述产品营销售卖过程中,公司或下游船舶运输企业要不要征收消费税?由于环保要求升级,现在大部分的“燃料油(废矿物油)* 燃料油”硫含量不能够达到船舶直接用的要求,需要和其他低含硫的燃料油(已经含消费税)进行混兑后才能用,混兑后的这部分“燃料油(废矿物油)* 燃料油”需要加征收消费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营业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营业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示的能证明其生产营业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七、自2013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因此,成品油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如纳税人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仍可免征消费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