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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轨交新规征民意 组织大型活动可提前协商增加运营班次
发布日期: 2024-01-07 来源:案例展示
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规定法律责任,比如,在列车车厢内进食,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据悉,济南市轨道交通一期规划1、2、3号线公里,线万人次以上,地铁出行分担率显著提升。二期建设规划6条线路、新建至济阳有轨电车先后获得批复,目前7条线路已全部开工建设,全部建成通车后,我市轨道交通总里程可达280公里。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妥善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发展、泉水保护的关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单位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依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在运营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根据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不超过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可以加收不超过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阻碍站台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在地面或者高架线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损坏或可能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在列车车厢内进食;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别的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高架或地面线路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产权人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产权人或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因安全保护措施不当对运营造成影响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供有关证据,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保护区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当设立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为以规划线路轨道中心线为基线,每侧六十米内。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等活动,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理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在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理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和增加运营班次的,主办单位理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进行歌舞表演、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宣传销售活动;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损坏、冒用城市轨道交通标识、标志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济南日报 记者:卢震)